厦门方长宏集团's Archiver

FCHJT-综合部 2015-3-11 10:58

关于集团部分制度修改的通知

为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营造更合理有效的工作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经董事会研究对公司假期管理制度做适当修改如下:
一、《厦门方长宏集团人事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修改如下: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可按规定申请病假、工伤假和事假。职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具意见后交综合管理部按批准权限审批。职工在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因故确需延假,应按批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1、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婚假10天,不符合晚婚条件
的5天,婚假不可分段使用。
      2、产假: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的,一般产假90天、晚婚晚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20天,难产加15天。如产假时因病延长的,经批准按病假处理(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对符合晚育的男员工,妻子生产可准7天陪产假。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60天。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60天。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孩子一周岁内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期。
二、带薪年休假
      1、凡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3天;已满3年的每增加1年加1天,最高不超过5天。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10天以上;2、全年病假累计15天以上。首次享受年休假的计算:入职时间前一年6月30日前的享有全部年休假天数,入职时间6月30日后的折半计算。
      集团部门副经理(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年休假按原规定执行。
      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未休完的年休假不计发工资。
      员工年休假须提前15天向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集团公司综合部审批。
三、《厦门方长宏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假期工资
      1、符合国家规定的婚假、陪产假、第一次人工流产假和本企业规定的3天丧假(指员工本人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探亲假、带薪年假全额发给现行全部薪酬。若超过规定假期的时间均按事假处理。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一般产假90天、晚婚晚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20天,难产加15天)。缴交生育保险满一年的员工,在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期内的产假,按有关规定由社保中心支付其生育津贴及生活补助费,公司停发当月现行工资,社保中心支付期满到规定的休假期间,由公司按社保中心标准继续发放其生育津贴及生活补助费;缴交未满一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假由公司按社保中心相应标准发放其工资,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定。
      3、病假:每月2天、或当年累计10天(含)以内病假不扣发工资;3天以上(连续应出据医院证明)7天(含)以内,或当年累计10天以上15天以内,按实际上班天数扣发个人日岗位工资(以法定上班天数计)的30%;7天以上12天(含)以内、或当年累计15天(含)以上20天以内,扣发个人日岗位工资(以法定上班天数计)的50%,12天以上、或当年累计20天以上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议定。
     4、工伤假:员工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发给全部薪酬,医疗期满需继续休息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
     5、事假。员工请事假扣发当日的全部岗位工资。
四、第八条 考勤工资。
      员工迟到15分钟到30分钟每次扣罚20元;迟到、早退、中途溜班半小时(含)以上1小时以内的,每次扣罚50元;超过1小时(含)以上两小时以内的, 每次扣罚100元;超过两小时(含)以上的,以旷工半天论处,旷工1天扣罚300元;员工有正当理由请假两小时(含)以上、或每月请假15分钟到1小时四次、或每月请假1小时(含)到2小时两次的视同相应的假半天;连续旷工10天或1年累计旷工达20天,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处理。
      考勤情况作为年终发放奖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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